![]() |
|
|
|
| 您当前的位置 : 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 患者服务 >> 医保专区 |
| 医保知识小课堂 ——我市职工生育保险报销待遇标准 |
| 2025年11月17日 |
我市职工生育保险报销待遇标准是什么? ![]() 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自正常缴费当月起、灵活就业人员自连续正常缴费满6个月起、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自领取失业保险金当月起,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纳入职工生育保险报销范围。职工生育保险对参保人员中断缴费后生育医疗费用的待遇判定条件比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执行。待遇标准如下: ![]() 女职工生育期间出现并发症或合并症的,实行按项目支付,其中,合并症医疗费用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并发症医疗费用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全额支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参保人员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不纳入职工生育保险支付: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4.在境外就医的;5.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不予支付的情形。 |
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北方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