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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
稿源:   2019年09月04日

  (2019年9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中医药事业发展新形势,规范医院民主实践活动,完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促进依法依章治院,依据国家《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天津市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结合医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医院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是职工依法参与医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实行院务公开的主要载体。医院应当建立健全以医务人员为主体的职代会制度,推动院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

  第三条职代会工作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定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和卫生工作方针,汇聚医院全体职工的智慧和力量,推动医院建设,促进医院事业发展。

  第四条切实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医院党委坚持对职代会工作的统一领导,与医院党建工作统筹研究推动、开展督导检查,全面落实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第五条医院行政应当支持职代会工作,尊重职工的主体地位,为职工理性有序参与医院民主管理和监督,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六条医院工会应当协调指导各分会工作,引导职工正确行使民主权利,加强职工队伍建设,促进医院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第二章 组织制度

  第七条职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八条医院根据我院在职职工人数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九条医院根据我院医疗、教学、科研、管理、总务等科室设置情况,建立下一级分会。

  第十条职代会实行届期制,每届三至五年。职代会届期与医院工会委员会届期保持一致,期满应当换届。职代会提前或延期换届,应当请示医院党委研究批准,并报告上级工会组织备案。

  第十一条根据医院实际和工作需要,职代会设提案、福利、女工和经费审查等专门委员会,明确职责任务和组成人员,完成职代会的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职代会进行选举或者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或者举手两种方式,均应作出同意(赞成)、不同意(反对)、弃权三种表示。进行选举或者表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等的重要事项,应当无记名投票。

  第三章职代会职权

  第十三条职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医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医院发展规划、职工队伍建设、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医院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医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医院提出的与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福利、院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医院上一届(次)职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医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医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医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医院行政与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职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做出的决议、决定和审议通过的事项,对医院全体职工具有共同约束力,非经职代会同意不得变更或撤销。

  第十五条医院各分会在各自工作范围内行使相应职权。

  第四章职代会代表

  第十六条职代会代表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职代会代表接受职工委托,代表职工行使职代会职权。

  第十七条凡与医院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职工,均可当选为职代会代表。

  第十八条职代会代表应当以医护技药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体,医务人员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根据医院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女性和少数民族医务人员代表。

  第十九条职代会代表名额按照医院在职职工数量的一定比例,由医院工会与行政协商确定。原则上,职工数量在2000人以上的,职代会代表比例不低于8%。

  第二十条职代会代表以医院内设的科室为单位,由职工根据医院职代会代表选举方案中设定的条件和分配的名额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职代会代表按照选举分会组成代表团(组),参加职代会工作。

  第二十二条职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与职代会届期一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职代会代表因故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应当主动请辞,或者由职代会终止其代表资格。职代会代表所在选举单位有权罢免其代表职务。选举、替换职代会代表应当履行相应程序,并对职工进行公示。

  第二十四条职代会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职代会会议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职代会会议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医院工作向医院领导和院内有关职能部门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二十五条职代会代表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中医药事业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职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职代会决议,完成职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职工群众,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分会职工通报参加职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医院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二十六条职代会代表履行职责受法律法规保护,医院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五章职代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职代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会议的议题,应当根据医院的中心工作、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医院党委、行政、工会共同研究确定。

  第二十八条医院应当成立由党委、行政、工会等方面人员组成的职代会会议筹备机构,负责研究起草会议文件、办理相关事务,并于会议召开前以书面形式送达职代会代表。

  第二十九条召开职代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职代会代表出席。

  第三十条职代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医院离退休职工,作为特邀代表参加会议。未当选职代会代表的医院职工可以列席会议。特邀代表或列席职工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职代会可以设主席团主持会议。医院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应为主席团成员,主席团成员中的医务人员代表比例应当达到50%以上。

  第三十二条职代会换届时应当召开预备会议。医院工会主席是会议召集人。

  预备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

  (二)通报本次会议筹备情况;

  (三)通报代表资格审查情况;

  (四)表决通过会议议题和议程;

  (五)决定会议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职代会会议根据议程依次履行民主程序。选举和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全体职代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四条职代会会议表决通过的决定、决议、重要事项和选举结果等应当通过文件或其他适当形式告知职工。

  第三十五条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经医院党委、行政、工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职代会会议。

  第六章职代会提案

  第三十六条职代会提案是职工代表参与医院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重点围绕医院改革发展和职工普遍关心的共性问题提出。

  第三十七条撰写职代会提案应当一事一案、简明扼要,分别陈述事由、阐明观点、提出对策。

  第三十八条职代会提案应当由职代会代表本人提出、其他两名以上职代会代表附议联名提交,或者以职工代表团(组)名义集体提交。

  第三十九条职代会提案工作遵循下列程序:

  (一)征集。职代会会议召开前,由会议筹备组或医院工会通知职代会代表,广泛收集各职工代表团(组)和所在选举科室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形成职代会提案;

  (二)审查。职代会提案委员会对提案集中登记编号、分类整理,进行合法合规合理性审查,逐件提出应予立案、暂不立案和不予立案的意见,并提交报告。

  (三)立案。职代会代表在职代会会议期间对提案审查报告进行讨论,经表决通过后确立提案;

  (四)办理。经确立的各件提案在职代会会议结束后送交医院有关领导,批转承办部门,确定时限,落实到人;

  (五)反馈。职代会提案委员会或者医院工会跟踪督促各件提案的办理落实,向提案人反馈结果,交其签署对提案办理落实情况的意见,并向下一届(次)职代会会议报告。

  第七章闭会期间主要工作

  第四十条职代会闭会期间的工作,由医院工会制定计划和方案,组织职代会代表具体实施。

  第四十一条职代会在闭会期间主要开展下列工作:

  (一)围绕职代会会议期间代表反映比较集中的意见、建议进行调查研究,为医院决策提供参考;

  (二)巡视职代会会议精神宣传贯彻情况,督促职代会提案办理落实,向医院党政反馈意见;

  (三)组织职代会代表特别是新当选代表集中培训,研讨交流经验成果,提高履行职责能力;

  (四)指导职代会各代表团(组)长、各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向所在选举科室职工述职,报告履行职责情况,自觉强化责任担当。

  (五)有利于职代会制度良性运转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二条闭会期间,遇有必需提交职代会解决的急迫问题,通过工会委员、代表团(组)长、各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召开联席会议协商处理,或与医院有关部门协商处理。处理结果向下一次职代会会议报告,予以确认。

  第八章工作机构

  第四十三条医院工会是职代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下列职责:

  (一)会同医院党委、行政或者党政指定的内设机构,筹备职代会会议,征集职代会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组织选举职代会代表,组织开展职代会代表培训、调研、巡视、述职等活动;

  (三)组织传达职代会会议精神,督促检查职代会决议的贯彻落实;

  (四)召集工会委员、代表团(组)长、专门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

  (五)完成职代会授权的其他日常工作。

  第四十四条医院工会应当在职代会会议召开前,向上级工会书面报告总体筹备情况,接受业务指导;在职代会会议结束后,妥善保管会议资料,分类整理图文信息,登记造册归档备查。

  第四十五条医院工会协助行政建立健全各层级职工沟通机制,共同开展院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我院印发的《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2015年修订)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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