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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2-22《中国中医药报》石学敏:师承与院校教育缺一不可
稿源:   2018年01月04日

  中医药法的出台,让国医有了国法保障,中医药法立足实际解决问题,亮点纷呈,为中医药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坚实后盾。国医大师石学敏院士从医数十载,中医药法的颁布让他欣慰不已,“有了国法保障,中医药事业的振兴繁荣指日可待!”

  在石学敏看来,中医药学是中华传统文化的璀璨明珠,也是国家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却在近代发展历程中遭遇数次波折。人才匮乏、传承与创新不足等问题让中医药学发展深受掣肘,尤其是法治建设进程相对滞后,也制约着中医药事业的振兴发展。而中医药法立足中医药领域的现实问题,体现了规范与扶持并重的立法思路,规定了符合中医药特色和发展需要的准入制度、中药管理制度和人才培养制度等,给广大中医药工作者打了一剂强心针。

  师承获认可完善中医人才培养模式

  问:此次中医药立法确定了院校教育与师承教育相结合的中医药人才培养模式,师承教育获得法律认可被认为是此次立法的亮点所在,您认为当下,师承模式对中医药人才培养有什么意义呢?

  答:中医药学是一门实践性、经验性极强的学科,传统师承教育一般以师授为主,将临床经验、学术思想通过言传身教的方式传授给徒弟。师承方式是培养中医临床型人才的重要形式,也是继承名老中医学术经验和解决老中医后继无人问题的有效方式,有效弥补了院校教育在个性化人才培养方面的不足。更重要的是,开辟这样一个途径,还能为基层培养更多留得住的中医人才。在基层,通过这种模式培养出来的人才,既具备治病救人的能力也具备扎根基层的定力。

  中医药法为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和经多年实践确有中医专长的人员,开辟了通过实践技能及效果考核即可获得中医医师资格的途径,这无疑会成为中医药人才培养工作的有力推手。

  问:此前有人对中医院校教育制度颇有微词,他们认为院校教育不符合中医人才的培养规律,批量生产毕业生,故而不能保证教育质量。您对此怎么看?

  答:院校教育与师承教育各有所长,缺一不可。师承教育不能系统全面地传授中医知识,自身也存在局限性。院校教育设置了科学的选拔标准、合理的知识体系,在应用型人才和科研型人才的培养上都有优势。中医学主流教育需要以正规的科班教育为基础,打好坚实的知识基础,以利于后期继续深造和长远发展。

  事实上,官办的中医教育机构并非现代才有,中国的学校式医学教育可以追溯到南北朝时期,而隋朝在其基础上建立并完善了太医署,这是政府最高的中医药教育机构。唐朝设立了中央与地方两级中医学教育制度,宋代设“太医局”管理中医学教育,在早期以科举方法考选医生。这也是中医人才培养的一种模式,不能完全否定。

  问:中医药法对于师承人员的资质认证也设定了门槛,规定对于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确有专长的人员,必须经过两名中医医师推荐,经中医药主管部门的考核认定后方可获得中医医师资格,对此条文,大家褒贬不一,您认为这条规定是否合理?

  答:中医药有其独特理论和技术方法,中医医师资格考试的内容应当体现中医药的特点,显然,医师推荐加考核认定相结合的形式是符合中医药特点的。

  在古代师承模式下,徒弟能否出师执业,完全取决于师父是否认可,并无统一的考核标准,而这在当下显然是行不通的。这项规定体现了中医药法的科学性和严谨性,医学毕竟是生命科学,一定的门槛限制能保证从医者的水平,也是对患者生命负责。

  严控中药质量稳住中医根基

  问:此次中医药立法对中药的保护发展单设一章,在质量保障和市场监管方面也有相应的具体规定,此举将会给中医药行业带来什么样的影响?

  答:近年来,农药、化肥、重金属残留等问题已经成为中药产业挥之不去的阴霾,甚至出现了“中医会毁在中药上”的说法。空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以及化肥农药的使用,使得中药材中真正的有效成分产生蜕变,药用价值逐渐降低,而一些有害成分则在中药材中积累,会危害消费者健康。

  此前,国家出台了《中药材保护和发展规划(2015—2020年)》,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中药材的资源保护和产业发展进行了部署,进一步突显了加强中药材质量监管工作的紧迫性,而将此项工作纳入立法,对中药材的种植培育和生产流通环节都做了相应规定,并要求建立追溯体系,从法律层面切实保护了中药材的药用价值。

  问:中药材专业市场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制假售假、违法经营中药饮片和其他药品现象屡禁不止,在您的从业经历中有没有见过?

  答:这种现象真的是让我深恶痛绝。我在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任院长一职的时候,我们药剂科收上来的药材,很多质量都不合格,比如有的药商在连翘里掺入细沙,20公斤的连翘能晒出来10斤细沙,还有的药商在虫类药里面穿铁丝,增加虫类药的重量,所幸我们及时发现,否则医生给病人开10克的药,病人连5克都拿不到,怎么保证药效?中药的疗效至关重要,没有药效做支撑,中医药则根基不稳,必须严厉打击在中药材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行为,打击在中药材中掺假、用假等行为。

  放宽准入低质中医服务终被市场淘汰

  问:中医诊所实施备案制管理这一条款的出台一直伴随着争议,直至草案三审之时仍有代表委员对此项条款有疑义,您对此怎么看?

  答:中医诊所备案制符合中医服务模式,这对于进一步促进中医药服务的可及性,提升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都具有重要意义,能让中医药服务更好的服务于百姓。

  以前郎中有个别名叫“拉骆驼的”,他们摇着铃铛进村,寻一处能遮风挡雨的地方,便坐下帮村民看病,除把脉开药以外,他们还有针灸、推拿、正骨等专长,十分受百姓认可,这是传统中医的服务模式。

  将中医诊所由现行的许可管理改为备案管理,改变了一直以来以行政审批方式管理中医诊所的模式,也让中医服务模式更具中医特色,尽显中医药蓬勃的生命力。更重要的是,放宽中医诊所的准入,能有效加大供给侧的服务提供,提升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壮大基层中医药服务队伍,方便群众就医,改善当下“看病难”的问题。

  问:也有业界人士担心,备案制管理也会带来潜在的医疗风险和监管风险,该怎么看呢?

  答:对中医诊所实施备案制管理,是符合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的,符合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政策要求。

  而且,一个中医诊所能否生存更多取决于切实的疗效和百姓的口碑,而不是一纸批文,疗效才是中医诊所的核心竞争力。实施备案制管理后,与之相应的是愈发激烈的市场竞争,低质量的中医服务自然会被市场淘汰。不可否认的是,放宽准入也对监管部门建立符合中医药特色的管理机制,提升管理能力提出了新要求。http://paper.cntcm.com.cn:51126/html/content/2017-02/22/content_58810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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