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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职工代表大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
稿源:   2015年06月24日

  (2015年5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院工会女职工工作,发挥女职工在医院改革和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全国总工会颁发的《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条例》的规定,设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是医院工会委员会领导下,上级女职工委员会指导下的女职工组织,根据女职工的特点和意愿开展工作。

  第三条女职工委员会依法表达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并根据女职工的特点和要求开展工作。

  第二章基本任务

  第四条团结、动员女职工充分发扬主人翁精神,积极投身医院改革和中医药事业,立足本职工作,为医院的建设与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五条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与特殊利益,经常调查研究与女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特殊问题,听取女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映女职工合理意愿和要求,建议行政合理解决。同一切歧视、虐待、侮辱及迫害女职工的现象作斗争。

  第六条协助、督促医院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有关女职工的法律、法规、政策,参与医院有关女职工切身权益规章制度的制定,组织和代表女职工参与医院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做好对困难女职工的帮扶救助工作。

  第七条对女职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引导女职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道德观、价值观,做到自尊、自信、自立、自强,提高女职工科学文化水平和自身素质。

  第八条要积极选拔和推荐先进模范人物,大力宣传女职工中的先进典型和女学科带头人,为她们在较高层次上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第九条要定期组织开展适合女职工特点的寓教于乐活动,陶冶女职工的情操,活跃女职工文化生活。

  第三章组织制度

  第十条女职工委员会由主任1人,委员若干人组成。各分工会委员会设女职工委员1人。

  第十一条女职工委员会的产生是在充分酝酿和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提出组成人选,经工会委员会研究通过。

  第十二条女职工委员会的主任,由工会女主席或女副主席兼任。也可经民主协商,推选符合条件的女职工,按照相应条件配备女职工委员会主任。

  第十三条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凡属重大问题要由委员会进行充分的民主讨论后做出决定。

  第十四条在工会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中,女职工代表的比例与女职工占职工总数的比例相适应。

  第十五条女职工委员会的任期与工会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在委员会任期内,因委员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需要增补委员时,经民主协商,提出相应的替补候选人,经同级工会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四章工作制度和经费

  第十六条女职工委员会要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及时进行检查,总结。根据工作需要可制定有关工作制度,定期召开委员会会议。

  第十七条女职工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凡属重大问题,要广泛听取女职工意见,进行充分的民主讨论后作出决定,并随时向医院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女职工委员会请示报告,争取指导和支持。

  第十八条女职工委员会向院工会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第十九条女职工委员会开展工作与活动所需的经费在工会经费内列支。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条例由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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