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文版
  您当前的位置 : 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 医院概况 >> 院务公开 >> 行政管理
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应急培训材料之一
2013年08月15日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概念与分级分类

  一、基本概念和特征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定义为“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具有以下特征:

  1.突发性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都是突然发生、突如其来的。一般讲,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是不易预测的,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与转归也具有一定的规律性。

  2.公共属性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危及的对象,不是特定的人,而是不特定的社会群体。所有事件发生时在事件影响范围内的人都有可能受到伤害。

  3.危害的严重性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对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社会经济发展、生态环境等造成不同程度的危害,这种危害既可以是对社会造成的即时性严重损害,也可以是从发展趋势看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事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的影响表现为直接危害和间接危害两类。直接危害一般为事件直接导致的即时性损害。间接危害一般为事件的继发性损害或危害,例如,事件引发公众恐惧、焦虑情绪等,对社会、政治、经济产生影响。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四级。

  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人,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

  (1)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市(地)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

  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地)。

  (4)霍乱在一个市(地)行政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市(地),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县(市),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人,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的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以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

  (3)霍乱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或市(地)级以上城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4)一周内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9)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

  (1)腺鼠疫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来出现死亡病例。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为及时、有效预警,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结合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际情况、应对能力等,对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标准进行补充和调整,各地区修改后的分级标准要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院长办公室发)

  

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北方网
津ICP备09002945号-1
津公网安备 120104020004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