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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稿源:   2015年06月24日

  (2015年5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职代会提案在民主管理、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职能中的作用,推进职代会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建设,特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职代会提案是职代会代表向职代会全体会议提出的,经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交付有关职能科室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提案工作是职代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职代会代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的手段,是激发职工主人翁责任感、积极性和创造性的重要途径。

  第二章提案委员会

  第四条提案委员会是职代会设置的专门工作委员会,职代会闭会期间,在工会委员会领导下负责职代会的提案工作。

  第五条提案委员会由主任1人,委员若干人组成。提案委员会委员由各代表小组(或代表团)协商推荐,经职代会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交职代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通过,任期与职代会届期相同。

  第六条提案委员会的职责:

  (一)制定各届职代会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和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依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征集提案。

  (三)对提案进行审查,确定承办职能科室。

  (四)对提案办理进行检查和督促,推动承办科室认真办理。

  (五)对提案进行综合分析,反映重要信息。

  (六)向工会委员会、职代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七)评选优秀提案和办理提案先进科室,报请工会委员会予以表彰。

  第七条提案委员会每年度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必要时可随时召集。

  第八条提案委员会委托院工会负责提案的分发、转办、协调工作。

  第三章提案的提出

  第九条下列个人或集体可提出提案:

  (一)职代会正式代表可以个人名义或联名提出提案。一般由1名代表提议,2名或2名以上代表附议,方为有效。

  (二)职代会代表团可以代表团名义提出提案。

  (三)职代会专门委员会可以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

  第十条提案选题应当围绕医院改革、发展和管理等方面的重大问题以及职工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提出。

  第十一条提案包括案题、理由、建议或办法。提案内容应当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一事一案。

  第十二条提案使用统一格式提案表,书写字迹工整。代表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签名应当列于首位;代表团、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提案须由代表团团长或专门委员会负责人签字。

  第十三条提案原则上在每年第一次职代会筹备期间提出,也可以在职代会闭会期间提出。

  第四章提案的审查与处理

  第十四条提案工作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力、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符合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予以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一)不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

  (二)不属于本院和职代会职权范围内的;

  (三)属于揭发和举报问题的;

  (四)属于学术研讨的;

  (五)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六)内容空泛、建议笼统的。

  第十五条职代会每次会议前征集提案。超过截止时间的提案不记入大会提案,作为平时提案处理。

  第十六条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进行编号、登记造册,根据提案的内容确定承办科室;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科室的提案,应当确定主办科室和协办科室。经审查不予立案的,可根据不同情况,转送有关科室研究、参考,并于7个工作日内,向提案者说明情况。

  第十七条对医院改革、发展具有重要价值,反映广大职工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并具有较强可操作性的提案,以及代表团与职代会专门委员会的提案,一般应列为重点提案。

  第五章提案的办理

  第十八条提案的办理是指承办提案的科室根据法律、法规、政策和医院有关规定办理提案,并对提案人的意见和建议做出答复。

  第十九条提案承办科室收到提案后,确定承办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领导审定后组织落实。

  第二十条承办科室必须在1个月内对提案的办理情况做出书面答复。书面复文要求必须明确答复“已经落实”、“正在落实”、“暂缓落实”、“无法落实”四种意见,并详细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一条提案书面答复由提案承办科室负责人签发。两个或两个以上科室办理的提案,各承办科室可以分别答复,也可以联合答复。

  第二十二条复文完成后,由承办科室将提案表递交第一提案人沟通意见,提案人签署反馈意见后,由承办科室送交提案委员会留存备案。

  第二十三条如果提案人对提案办理结果不满意,提案委员会应建议承办科室重新研究,作进一步的答复,直到取得提案人的满意或谅解。

  第二十四条对重点提案,提案委员会可采取协商座谈、现场办案、实地考查、专题调研等方式推动提案办理工作。对办理复文中尚需落实或当年不能解决的问题,要继续跟踪,督促落实。

  第六章提案的表彰

  第二十五条建立优秀提案和办理提案的表彰机制,激励代表和提案承办科室以强烈的责任心,提出提案和办理提案。

  第二十六条优秀提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提案的内容紧紧围绕医院发展、改革的重大问题和职工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分析准确、建议得当可行。

  (二)提案所提出的建议被党政部门采纳,取得良好的效果或产生重要的影响。

  第二十七条提案委员会根据评选条件,并征求有关科室的意见,提出推荐名单和科室,报工会委员会审议批准,于职代会全体会议期间,以职代会的名义进行表彰。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由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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