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文版
  您当前的位置 : 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 医院概况 >> 院务公开 >> 医疗管理
“12•4”全国法制系列宣传材料(2)
2011年12月08日

  侵权责任法知识问答

  1、为什么要制定《侵权责任法》?

  我国的《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环境保护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对侵权责任都做了一些规定,对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新的侵权类型不断出现,法院受理的侵权案件呈增多趋势,而现行法律有些规定较为原则,缺乏可操作性,而且因为分散在各个单行法律中,缺乏对共性问题的规定,所以有必要制定一部较为完备的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就是一部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民事法律。

  2、什么叫民事权益?民事权益包括哪些权益?

  民事权益是指公民或者法人在民事活动中享有的民事权利与民事利益。所谓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依据民法而取得的为一定行为或获取一定利益的法律资格。所谓民事利益,是指民事主体在行使民事权利时所取得的一定的好处。民事权利是法律规定的,而民事利益不是法律规定的,是民事权利行使的结果。

  《侵权责任法》所称的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3、对损害赔偿的计算是怎样规定的?

  (1)人身侵害赔偿。

  人身侵害赔偿是指行为人侵犯他人的生命健康权益,造成致伤、致残、致死等后果,承担金钱赔偿责任的一种民事法律救济制度。《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2)财产损害赔偿。

  《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侵权责任法》还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3)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是受害人因人格利益或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者遭受精神痛苦而获得的金钱赔偿。

  《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人身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监护权等。

  4、见义勇为者的损害应由谁来承担责任?

  在日常生活中,见义勇为而使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为数不少。为了弘扬社会主义良好风尚,鼓励和支持舍已为人的高尚行为,《侵权责任法》规定:“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5、在什么情况下,侵权人可以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

  《侵权责任法》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侵权人可以减轻或不承担责任:

  1、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2、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3、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5、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6、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6、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侵权责任法》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是说,医疗损害责任原则上适用过错责任,即由原告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才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诊疗行为专业性很强,患者可能并不了解相关医学知识,令其证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实施诊疗行为过程中,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难度很大,为此,《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三种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患者只要能证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具有任何一种情形,即可直接推定医疗机构具有过错。三种情形是: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这三种情形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时,医疗机构有权提出反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者该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7、对保护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是怎样规定的?

  《侵权责任法》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这一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也规定了例外情形:“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8、对医务人员应当履行的诊疗义务是怎样规定的?

  《侵权责任法》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相应的诊疗义务”主要是指诊疗行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诊疗规范的有关要求。此外,医务人员还有通过谨慎的作为或者不作为避免患者受到损害的义务。判断是否尽到诊疗义务应当以诊疗行为发生时的诊疗水平为参照。

  9、因药品、医疗器械等缺陷造成患者损害的如何处理?

  《侵权责任法》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10、在什么情况下,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1、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2、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3、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在上述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北方网
津ICP备09002945号-1
津公网安备 120104020004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