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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工作职责
    医院有关负责信访工作的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承办上级和医院领导交办处理的信访事项。
    二、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
    三、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院长和主管领导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四、信访工作部门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规定时限内分别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信访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对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注重事实,依法办理。
    六、信访部门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七、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有关部门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答复信访人。
    1.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2.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3.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八、信访工作部门应就以下事项,向院长及有关领导提交信访情况分析报告。
    1.受理信访事项的数据统计、信访事项涉及的部门;
    2.转送、督办情况以及各部门采纳改进建议的情况;
    3.提出的政策性建议及其被采纳情况。
 
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文化建设专版
主 审: 于铁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