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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廉洁行医的规定

    为使医疗卫生工作健康开展,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根据卫生部有关行业纪律及市卫生局有关廉洁行医的文件精神,特修订本院规定如下:
    总体要求:要牢记责任,恪尽职守,谢绝“红包”,拒收“回扣”,廉洁行医,大医精诚,诚信服务,奉献社会。
    一、医疗科室不准实行药品、仪器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医学检查等开单提成办法;不准设立小金库。
    二、全院职工应本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为病人排忧解难,在医疗服务活动中不准接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红包”、物品和宴请;严禁利用看病、住院、手术、检查等机会,乘人之危索取病人钱物;对病人主动赠送的钱物,必须还给病人,无法退回的要在24小时内报告所在科室主任或支部书记协助处理,同时报告医风办或社会工作部,逾期不报者,作收受“红包”处理。
    三、在医疗活动中,医、药、护、技、行政、后勤各类人员应遵纪守法,正直廉洁,在购置药品、物品、设备等经济活动中,不准接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和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在医疗业务活动中,医务人员不准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介绍费、劳务费等各种“回扣”。
    五、医疗部门和医务人员不准在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自立、分解项目费或提高标准加收费用。
    六、有关部门不准违反国家有关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政策规定;不准使用假劣药品,或生产、销售、使用无生产批准文号的自制药品与制剂。
    上述规定要求全院职工严格遵守,互相监督:有违反规定者,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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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审: 于铁成